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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E网服务产品分销协议
                                            
                           编号:□□□□□□□□□□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网  址:


乙方名称:杭州新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杭州市中山北路581号运通大厦426室    邮政编码:310014
联系电话:0571-85300221            传  真:0571-85300165
联 系 人:                  网  址:http://www.sinitica.com


第一条  协议项目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由甲方分销乙方在国际互联网上为甲方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进行以神州E网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ecabc.com)为基础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租用、网站推广、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主机托管等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他业务。
本协议生效后,在前款所称业务范围内甲方系乙方“神州E网分销商”。

第二条  分销商资格的取得
2-1乙方的虚拟主机客户,可以申请神州E网服务产品分销商资格,并愿意接受乙方的审核、监督和指导,分销商应有志于推进本地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并具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网络设施,对乙方提供的服务产品特点、价格以及业务操作方式应完全熟悉。
2-2分销商资格的确认权属乙方,甲方经乙方确认为分销商后,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授权,定制分销商编码、名称缩写和单独密码,把其加入神州E网网站“神州E网分销商”栏目中。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乙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3-1-2 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向客户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甲方可使用乙方公布的电话与乙方业务和技术部进行沟通。
3-1-3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的优惠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协议期间,其业务量无严格要求,业务受理将在分销专区进行递交,分销商连续3个月无任何业绩或者业绩不佳者,乙方将取消其分销商资格,其业务递交只能在直接业务区递交,并且不享受分销优惠价。
3-1-4 甲方就国际域名注册业务,采取预付注册费方式,甲方应于取得分销商资格后即将人民币1000元汇至乙方设定帐户上,作为国际域名注册费支付保证金。
3-1-5依照业务合同(如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租用合同书等)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3-1-6获得乙方提供的各种后援服务,包括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
3-1-7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3-1-8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神州E网分销商”字样和统一标识;
未经正式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或“代理” 、“独家分销”“总分销”等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
3-1-9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向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者资料。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分销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1-10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分销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
3-1-11  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一)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二)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似;
(三)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鉴于第一条之业务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乙方不与甲方的客户发生直接经济往来。
3-2-2 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甲方同意注册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预付的保证金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甲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程序。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他业务必须在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
3-2-3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面对甲方,不面对客户。
3-2-4 及时将与甲方分销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3-2-5 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2-6 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四条 结算时间和方式
4-1 甲方应在业务专区递交业务后三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乙方,同时将汇款凭证传真或扫描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乙方,与乙方就此项业务签订业务合同。对国际域名注册,甲方应在当日将应付款项付与乙方,保持其保证金的充足;
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定价,届时按比例调整分销商折扣价,并于新规定执行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届时按乙方新的定价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 对分销商的奖惩
5-1 乙方对甲方的分销业务给予优惠的价格,详见附件《神州E网服务产品分销优惠价格表》。
5-2 甲方可免费参加乙方定期举办的培训或获得培训资料,业绩优良者可申请代理资格,并在业务考核期中可获得代理级免费培训机会;分销商允许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神州E网分销商”字样和统一标识,分销商营业额一年内达20000元,协议期满后,乙方将另行奖励。
5-4甲方成为乙方正式分销商以后,如果连续三个月无任何业绩者,或者有违反分销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的,以及给客户或者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取消其分销商资格,同时本协议即终止。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七条 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
7-1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方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名义,不得有超越甲方委托工作范围的行为,更不得用于其他的目的或事项。甲方在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名义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通信联络、经营过程等中使用乙方授权的名称、乙方域名和网站,必须事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乙方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侵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7-2 甲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乙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他任何损害,也不对乙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他损害。在协议期内甲方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的价值。
7-3 甲方承诺,若与乙方终止、解除本协议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上述乙方之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乙方分销商或乙方其他代理商。
7-4 因上述7-1、7-2和7-3情形给第三人或者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8-2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8-3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成、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8-4 在8-3之情形下,双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8-5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8-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8-7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0-3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11-3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1-4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内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1-5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11-6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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